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 政法學堂 > 以案說法 > 正文
員工工作失誤造成損失,是否應全額賠償
2024-08-22    來源:寧夏法治報    作者:    【打印本頁】    字體: [][ ][ ]
2024-08-22

  員工違規(guī)操作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單位作為企業(yè)財產的所有人和管理者也應承擔責任和經營風險,應根據勞動者的收入以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過錯,依照權責相一致的原則,酌情確定勞動者的賠償金額。

  ■案情介紹

  2018年9月,龐某入職某牛奶生產民營企業(yè)擔任庫管經理,月薪約8000元。2020年8月,公司發(fā)現(xiàn)在與省外某經貿有限公司履行一項牛奶供貨合同時,對方車輛進廠提貨后,因當日庫管工作人員林某玩手機注意力轉移,在出庫單的記錄上未要求對方拉貨人員簽字。后因對方拖欠貨款發(fā)生糾紛,牛奶生產公司起訴到法院,因缺少直接證據支持而敗訴,給企業(yè)造成損失55萬元。庫管經理龐某出具《情況說明》,承認交易損失全部由其本人造成,并愿意接受公司的處罰。隨后,該牛奶生產企業(yè)直接將龐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全部損失,并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經勞動仲裁、一審、二審,法院判決被告承擔20%的損失,即11萬元。(案例來源:北京大成(銀川)律師事務所)

  ■以案說法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據此,本案用人單位對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的龐某有權解除合同。但是,本案員工龐某是否應當向牛奶公司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應明確龐某就本案的損失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向牛奶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賠償范圍,勞動仲裁委和一、二審法院都認為,勞動關系區(qū)別于其他關系的最主要特點,在于勞動者并不直接取得用人單位的經營利潤,換言之,勞動者無須承擔用人單位的經營成本,也無須承擔經營風險。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單位既是企業(yè)財產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業(yè)內部的管理者和監(jiān)督者。勞動者應當全面履行勞動合同,在工作過程中要有勤勉盡責的義務,但如果因過錯造成公司的損失,公司本身也負有管理不到位的責任。如讓過錯員工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實質是將經營風險全部轉移到勞動者身上,對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是不合理的。

  因此,即使在勞動者因過錯、失職導致用人單位的損失,也不應由該員工完全承擔。綜合本案實際情況,仲裁委員會和兩審法院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龐某收入情況等因素,酌情確認由其承擔20%賠償責任,賠償11萬元是公正合理的。


【編輯】:趙怡舒
【來源】:寧夏法治報